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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卫生计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2017-12-08 16:21:38    点击:
    来源: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法制处
 

《广西卫生计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以下简《办法》)自2017年12月7日起施行。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明确要求“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明确指出“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科学界定法制审核范围、内容和程序,确保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合理”。为贯彻落实好上述要求,我委将制定《办法》列入工作计划。

多年来,各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能够严把法制审核关,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但仍然存在法制审核的制度不够全面、系统;重大执法决定的范围以及法制审核的内容、程序不够明确等不足之处。因此,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要求,结合卫生计生工作实际,制定出台《办法》显得十分必要。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六条,主要内容为:

(一)明确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范围。行政执法决定是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政府职能的经常性的手段,种类多、数量大,全部进行法制审核不符合实际。因此,《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各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决定。” 

(二)明确法制审核的机构。为避免职责不清,互相推诿,必须明确法制审核的机构。《办法》第三条规定:“各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本机关法制机构或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对拟作出的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

(三)明确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范围。为了便于理解和增强可操作性,《办法》按照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卫生计生工作实际,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四大行政职权中纳入法制审核的事项进行了范围界定,具体内容规定在《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四)明确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为保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性和适当性,统一法制审核标准,《办法》第十条规定,法制审核内容有:1.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2.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3.适用依据是否准确;4.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是否得到保障;5.行政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6.程序是否合法、正当;7.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8.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五)明确法制审核的程序。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办法》第八条规定了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提交法制审核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了法制机构的审核程序、时限及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办法》第十三条对复核程序作出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