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09年10月1日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第五条以及《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原卫生部令第66号)第四条所设定“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我区称该事项为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前置审批,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核〈医疗卫生〉、互联网信息服务复核〈医疗卫生〉、互联网信息服务变更〈医疗卫生〉)委托自治区卫生统计信息中心办理我区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前置审批。
现根据2016年1月19日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的规定,我委自2016年3月3日起不再受理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申请。之前已予受理的,我委将依法告知申请人无需申请审核并退回所提交的申请材料。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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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3日